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教高〔2017〕124号
各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经研究,特制定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聘任,签订合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条 省特聘教授聘期五年,省讲座教授聘期三年。
第三条 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省教育厅授予“河南省特聘教授”、“河南省讲座教授”称号,在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在省优势特色学科、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优势明显的新兴学科中设置。岗位设置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河南省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和省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五条 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属于流动岗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自主遴选确定具体岗位。每个学科设置一个省特聘教授岗位和一个讲座教授岗位。
第六条 省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2、面向国家和河南重大战略需求及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开展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3、领导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
4、为本科生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第七条 省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1、对本学科的方向发展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重点研究方向进入国际国内学术前沿。
2、面向国家和河南重大战略需求及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3、积极推动省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4、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省特聘教授选聘条件:
1、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2、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应担任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7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7周岁。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学术思维和学术视野,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近五年在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限前2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1名)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以上(国家级成果奖限前2名,省级特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
(3)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期刊论文被SCI收录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以上;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4篇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实现技术转让收入到账经费200万元以上;
海外应聘者应取得与前四项同等层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业绩。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
6、非现任校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如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须本人写出书面辞职保证书,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如其聘任为省特聘教授即免去其职务。
7、省内高校之间原则上不得选聘,如确有必要,申报学校需经候选人所在学校书面同意。
省外和海外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年龄和职称要求。
第九条 省讲座教授选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2、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获得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学术造诣深厚,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
4、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不低于3个月。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通过新闻媒体、师生传承、学术交流、专家推荐等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对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学校党委应严格人选的政治标准和师德表现,对所有推荐人选研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推荐的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省教育厅研究确定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人选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根据学校与受聘者签订的合同情况,审核批复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与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省特聘教授与原单位之间的责任、权利、利益要予以明确。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省特聘教授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省讲座教授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已评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人选,须在公示结束之日后三个月内办理上岗手续,特殊情况可顺延一个月。到期不上岗者,视为放弃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资格。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省特聘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22万元人民币,省讲座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高等学校可试行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年薪制,岗位津贴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津贴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为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其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聘期内学校应为省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省特聘教授考核实行期中考核和届满考核。讲座教授实行届满考核。期中考核及届满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省特聘教授期中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应解除与其聘任合同。考核情况在全省高校通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师德和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教育厅将撤销其“河南省特聘教授”、“河南省讲座教授”称号,学校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津贴。聘期尚未结束的,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条 省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担任校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终止其特聘教授资格,停发其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豫教高〔2012号〕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