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建设步伐,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为外籍教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籍教师是指我校正式聘用并签订全职工作合同(三个月以上)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专职教师,包括专业教学科研类外籍教师和语言教学类外籍教师。
第二条 外籍教师聘用遵循“按需设岗,择优选聘,用其所长,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外籍教师应满足国家、河南省及我校的相关人才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教学技能和研究能力,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
第四条 外籍教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人事处为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战部、聘用院(部)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人事处和聘用院(部)共同负责外籍教师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管理考核、薪酬待遇等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籍教师的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办理以及涉外管理工作等;统战部负责外籍教师的宗教工作;聘用院(部)负责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外籍教师聘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3年。外籍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聘期为1年或不足1年者,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相关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结合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每年和年度进人计划一并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的外籍教师聘用计划。人事处审核汇总,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布招聘信息。
第七条 聘用部门负责应聘外籍教师的资格和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考查。确定外籍教师初步人选后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通过审查后,由人事处与外籍教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学校及外籍教师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有关规定为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十条 外籍教师薪酬实行协议年薪制,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住宿条件及其它待遇由人事处、聘用部门依据外籍教师资历、学术水平以及承担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与外籍教师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民币形式按时发放外籍教师工资。外籍教师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代扣。
第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为外籍教师提供住宿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医疗等社会保险;外籍教师子女入托入学由人事处负责按郑州市相关政策办理;配偶工作根据个人条件和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外籍教师达到我国退休年龄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纳入学校现有教师体系统一管理。学校相关部门要为外籍教师设立绿色服务通道,聘用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管理办公室或为外籍教师配备工作助手,共同为外籍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五条 聘用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外籍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监督,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宣传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做好岗前岗位培训工作;同时,充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应自觉提高师德修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政府和我校有关教师管理相关规定。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不得从事传教活动。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考勤请假按照我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出国(境)执行公务或因私探亲等,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考核由聘用部门、人事处负责。试用期考核由聘用院(部)负责,在试用期结束后2周内完成,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年度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聘用院(部)负责;聘期考核由人事处和聘用院(部)共同负责,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续聘重要依据。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引智项目入选专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教学或科研成绩突出的,学校进行表彰,并推荐参评河南省和国家相应奖励;考核不合格人员学校将与其终止聘用合同。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法律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