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中工人〔2018〕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办法》《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研发人员和博士后管理部门。
第三条 研发人员包括博士后研发人员和创新团队研发人员。博士后研发人员指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创新团队研发人员指创新团队与实践基地合作开展科研项目的人员。
第四条 实践基地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不断规范管理。
第五条 我校实践基地工作接受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的统一领导,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并及时汇报我校实践基地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学校将不断加强实践基地工作建设,使实践基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学校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研发人员的招收、进出实践基地手续办理,向省博管办申报、批准备案等事宜。
第九条 学校有关学院(部)和直属科研机构(依托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负责研发人员的具体业务开展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实践基地按照《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实施。结合学校实际,可依托项目招收研发人员到基地开展科研工作,也可将研发人员的科研成果在实践基地转化,还可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的运作方式既要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项目开发、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维护研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研发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 研发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出站的博士后人员,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教授、研究员等;
(二)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
第二类人员可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实践基地的研发人员,应先与有关院(部)及直属科研机构沟通,确定研发课题,向学校博士后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原工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发人员申请表》,提交博士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博士后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或经与实践基地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单位同意后,报省博管办审核批准,办理招收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的研发人员,登陆与我校实践基地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
(二)博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论文及主要成果(专著、教材、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及获奖证书);
(三)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四)政治思想鉴定(单位党委或党总支出具并盖章);
(五)本人身份证;
(六)留学博士须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第十五条 学校委托的科研项目或研发人员转让的成果项目,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及产权成果归属、奖惩等。
第十六条 与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发人员,学校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项目要求、在基地工作时限、产权成果归属、奖惩等内容。
第五章 研发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我校在编在册人员进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研发人员,执行我校在编在册人员工作福利待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非我校在编在册人员进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研发人员,按照合同管理,工资待遇按以下两种途径予以发放:一是执行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二是工资关系随迁的人员,享受和我校在编在册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研发人员在实践基地工作期间,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按照我校在编在册人员享受探亲、子女入学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研发人员在实践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如需延长研发时间,由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签字,经学校博士后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报省博管办备案,可根据需要延长1年。
第二十一条 研发人员在实践基地工作计算工龄,参照学校在编在册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研发人员在实践基地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将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每学期听取一次项目进度及阶段性工作汇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或取得的成果(含论文、论著、科研成果、专利等),按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执行。成果转化奖励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提供研发人员周转住房,内配备基本生活设施,房租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水、电、暖、天然气、电话等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支付。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研发人员签订用房协议。研发人员工作期满,必须按时交还住房。对逾期不交还者,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研发人员工作期满,须向学校提交科研报告和研发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组织专家组(5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校外不少于2名),按照博士后出站考核的要求或合作研发要求,对其科研、工作表现情况以及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获得《博士后证书》或《河南省博士后研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研发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七条 研发人员工作期满,到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第二十八条 非我校在编在册的基地研发人员工作期满,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可以留在学校工作,也可另选其他单位。
第二十九条 研发人员在实践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开展工作半年后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研发期间工作不认真,出现技术问题造成损失的;
(三)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研发任务的;
(四)不遵守保密纪律丢失技术资料或泄密的;
(五)超出1个月不与实践基地单位联系的;
(六)研发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七)其它情况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三十条 被辞退的研发人员,不再享受河南省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予以办理其户籍迁出等有关手续。
第六章 研发经费
第三十一条 研发经费由学校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进行预算,按程序批准后,根据研发工作进度和需求按年度下拨。
第三十二条 研发经费是对研发人员开展自主创新项目提供的科研启动资助。有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争取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为研发工作提供的资助。学校对获得省资助的实践基地和研发人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十三条 研发人员应具有奉献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多做贡献。
第三十四条 研发人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其研究成果和权益。实践基地要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五条 研发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团结协作,自觉遏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弘扬科研人员诚实守信,尊重创造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
第三十六条 实践基地为研发人员营造尊重知识、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创新发展的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学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相关院(部)可参照此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