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促进教师全面发展,规范派出教师管理,提高工作实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来源、类别及时间
(一)项目来源
我校教师公派出国访学(研修)项目,主要来源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地方合作出国留学项目、学校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国际友好学校或政府资助项目等。
(二)选派类别及时间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2.访问学者:3-12个月。
3.核心课程研修和教学法培训:3-6个月。
4.攻读博士学位:36-48个月。
5.博士后研究:6-24个月。
具体派出时间以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为准。
第二条 任务要求
国家和地方资助人员除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外,同时还要完成学校规定的如下任务:
(一) 高级研究学者和访问学者
1.了解和掌握学科发展国际最新动态,完善、补充、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自身学术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带动本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的提高。
2.积极与访学高校或机构的国际合作交流部门及相关院系取得联系,加强沟通,推动与我校的合作与交流;与访学高校的我校留学生取得联系,并协调解决留学生学习及生活中的问题(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考核)。
3.完成1项国家自科基金或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准备工作,撰写申报申请书,经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达到1个A、2个B级以上(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考核),努力申请到1项国家级项目(含青年基金)。
4.通过听课或助课等形式,至少全程学习1门访学高校相关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在访学结束后,承担该课程的双语或全外语教学任务 (完成听课、助课笔记、教学文件和材料,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考核)。
5.访学结束回校后,应向所在院部和所在学科的负责人汇报访学成果(同时报学校备案),至少举行一次学术讲座或学生报告,介绍国际学术前沿及校园生活等情况。
6.积极为学校推荐具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高层次人才信息。
(二)核心课程研修及教学法培训
1.完成相应课程和教学法培训规定的学习任务。
2.充分吸收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掌握先进的现代教育技术,回校后将先进的教学方法应用于日常教学工作中。
3.在访学结束后,至少1门课程使用学到的先进教学方法和技术(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考核)。
4.回校一年内,申请1项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公开发表(录用)1篇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论文。
5.根据学校教师发展培训工作安排,至少进行一次学习成果交流。
(三)攻读博士学位和博士后研究
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合作院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第三条 选派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具有学成回国为我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近两年内坚持为本科生授课(岗位无教学任务要求的人员除外),较好地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或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无教学事故。
(二)年龄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年龄要求。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我校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三)外语熟练,能进行学术交流,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四)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
(五)核心课程研修及教学法培训人员一般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并在近2年内担任过相关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曾主持校内教学改革或课程建设项目,教学效果良好及以上。
(六)校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拔尖人才或主持国家级项目、发表A类期刊论文、教学效果优秀的青年教师优先推荐。
第四条 选派程序
(一)公布计划。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教育厅和学校安排,在校园网公布各类项目公派访学资助计划。
(二)个人申请、聘任部门审核推荐。个人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公布的资助计划,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网上报名,并将材料报岗位聘任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和本部门工作安排,对照选派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推荐,并将推荐人材料报人事处。
(三)学校审核推荐。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通过人员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推荐初步人选。
(四)公示。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报批。对于公示无异议人员,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拟派出人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推荐派出人员申报材料。
(六)公布派出人员名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各类项目审批结果,在校园网公布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名单。
(七) 签订资助协议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派出人员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留学基金委和学校分别签订),约定访学(研修)时间、地点、任务、权利和义务等。
(八)办理签证等出国手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派出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等具体出国手续。
(九) 备案及临行培训。派出人员临行前10日内将签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报人事处备案;学校组织出国人员临行前培训。
第五条 管理与考核
(一)获得各类出国访学(研修)人员,均须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不予办理出国留学相关手续;取得留学资格,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出国留学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二)派出教师在出国留学期间应定期(3个月)与中国驻目的国大使馆、学校人事处和所在部门联系,报告个人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填写《出国访学(研修)人员情况登记表》,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未定期报告的,学校将暂停其工资,并不予办理回国后提取保证金的手续。
(三)派出教师须在完成访学(研修)任务回国后1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办理复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教师个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公派出国时间在12个月以下者,服务期为3年;公派出国时间为12个月及以上者,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自出国访学(研修)结束之日起计算,如出国访学(研修)教师有其他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累加顺延。
(五)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提出辞职或调离。确有特殊原因辞职或调离的,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10万元)并退还出国期间学校支出的相关费用。违约金及退还的学校支出费用按服务期限平均逐年折算。
(六)派出人员回校后3个月内,学校和所在部门对出国访学(研修)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人员给予兑现岗位履职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考评为优秀,同时退还资助的访学费用,访学期间的岗位履职绩效不再发放。
(七)参加核心课程研修及教学法培训的派出教师需接受回校1年后的跟踪考核,跟踪考核由人事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扣发下年度1/2的岗位履职绩效。
(八)部门或个人联系的赴国外访学或科研合作项目,由部门或个人将项目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学校批准后按上述派出程序派出。
第六条 相关待遇
(一)所有类别访学(研修)人员完成规定的访学任务视同完成岗位职责,享受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岗位履职绩效。派出人员工资比照在职人员发放,岗位履职绩效回校考核后结算,按照完成岗位职责中科研任务的比例发放。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地方合作留学项目享受国家、河南省相应资助标准;学校出国留学项目资助标准根据校际合作协议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另行研究确定。
(三)派出人员按期出国并返回的,交通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人员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访学时间不足6个月者参照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自行选拔派出的访学(进修)项目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出国访学(研修)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